在買房買車的時候你能分得清楚定金和訂金的區(qū)別嗎?看著只是一個字的差別,其實他們的區(qū)別很大。特別是在買房買車的時候更要能清楚,不然會吃大虧的。具體內容請閱讀下文。
買房定金和訂金的區(qū)別
“定金”指為保證合同的履行,消費者預先向家具銷售者(賣方)交納一定數額的錢款。合同上是“定金”的,依據《合同法》相關規(guī)定,一方違約時,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(zhí)行;如果無約定,當收受定金一方違約時,“定金”雙倍返還;交付定金一方違約時,“定金”不返還?!岸ń稹钡目傤~不得超過合同標的額的20%。訂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質,一般情況下,交付定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。另外,根據《關于規(guī)范房地產開發(fā)企業(yè)商品房預訂行為的通知》的有關規(guī)定,房地產開發(fā)企業(yè)收取訂金的,訂金數額應當在總房價的千分之五以內,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銷售合同后,訂金應當即時返還或抵充房價。
定金與訂金的區(qū)別,主要表現在:
一、交付定金的協議是從合同,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,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;而交付訂金的協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,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,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。
二、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,不發(fā)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后果,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。
三、定金的數額在法律規(guī)定上有一定限制,例如《擔保法》就規(guī)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%;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,法律一般不作限制。
四、定金具有擔保性質,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,不具有擔保性質。
購房者在交付訂金后不購買預訂房屋的,訂金按預訂協議約定的辦法處理,但屬于以下情況的,房地產開發(fā)企業(yè)應當全額返還購房者支付的訂金:
1、房地產開發(fā)企業(yè)未簽訂書面協議收取訂金的。
2、簽訂的書面協議對訂金的處理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。
3、雙方對預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條款存在分歧,不能協商一致的。
4、廣告、售樓書、樣品房與實際狀況不相符的。
訂金的法律定義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(guī)定,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質,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一般情況下,交付訂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。另外,根據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發(fā)布的《關于規(guī)范房地產開發(fā)企業(yè)商品房預訂行為的通知》的有關規(guī)定,房地產開發(fā)企業(yè)收取訂金的,訂金數額應當在總房價的千分之五以內,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后,訂金應即時返還或抵充房價。購房者在支付訂金后,不購買預訂房屋的,訂金按預訂協議約定的辦法處理,但屬下列情況,房地產開發(fā)企業(yè)應當全額返還購房者支付的訂金:
(1)房地產開發(fā)企業(yè)未簽訂書面協議收取訂金的;
(2)簽訂的書面協議對訂金的處理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;
(3)雙方對預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條款存在分歧、不能協商一致的;
(4)廣告、售樓書、樣品房與實際狀況不相符的。
而訂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確的,也是不規(guī)范的,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8條規(guī)定:“當事人交付留置金、擔保金、保證金、訂約金、押金或者訂金等,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,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”由此可見,訂金不具備定金性質,從法律上來講,即使訂金給付方違約,收受方也應予以退還。
定金罰則
1、定金罰則具體內容
給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,無權請求返還定金;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,雙倍返還定金。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,應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,適用定金罰則。
2、定金的適用需要符合以下幾個條件:
2.1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,需要定金的實際交付。
定金如未實際交付的,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或者不訂立主合同時,不能適用定金罰則。
2.2主合同必須有效。
這是由定金合同的從屬性所決定的。如果主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,即便當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實,也不能適用定金罰則。但是,當事人可以約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獨立于主合同,即主合同無效定金合同卻不一定無效。
2.3當事人不履行債務且無法定免責情形。
3、《擔保解釋》對適用定金罰則的幾種特殊情況作出的規(guī)定:
3.1視為不履行被擔保的債務的情況。
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,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,可以適用定金罰則。但法律另有規(guī)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。
3.2不完全履行合同時的定金罰則。
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,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,適用定金罰則。
3.3因不可抗力、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,不適用定金罰則。
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,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,適用定金罰則。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,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。
買車定金和訂金的區(qū)別
購買一輛轎車,經銷商往往可能會要求消費者事先交付一定數額的錢。而這筆錢究竟是“定金”還是“訂金”,大部分消費者往往有些不明所以。
案例:消費者李某在一車行購買一輛POLO,因無現貨,預付訂金5000元,雙方約定一個月后交貨。車行口頭承諾:交貨前,如果李某不滿意可以退換。在“優(yōu)厚”的退換條件誘惑下,李某交了訂金,車行開給他一張收據。半個月后,李某要求退車。車行卻不允許,理由是李某交的是“定金”,無權要求返還。李某這才發(fā)現車行的收款收據上的確是“購車定金”,而不是“購車訂金”。
點評:在法律上,定金和訂金有著嚴格的區(qū)分。定金具備擔保的性質,而訂金則屬于預先支付的一部分價款,不具備擔保性質。
根據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運用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〉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118條規(guī)定:“當事人交付留置金、擔保金、保證金、訂約金、押金和訂金等,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,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?!?/p>
由于李某簽訂的是購車定金,車行不承擔退車的責任。雖然車行與消費者有口頭之約,但不具備法律效應。
隨后詢問了幾家經銷商,他們在同消費者簽訂書面協定時都是“定金”。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車時注意仔細閱讀書面內容,莫把“訂金”當“定金”。
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介紹的買房買車定金和訂金的區(qū)別,希望能夠幫助到您。更多關于定金和訂金的區(qū)別的相關資訊,請繼續(xù)關注房先森學裝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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